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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及“您”,指到访本网站或当地网站(于以下释义)的人士;
- 提及“本行”,指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 提及“汇丰集团”,指汇丰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相关联公司;
- 提及“计划参与者”,指向此计划用户提供折扣、升级或其它优惠的第三方优惠提供者;及
- 于当地网站(于以下释义)提及“汇丰会员”,则与条款和条件中提及的“汇丰持卡人”意思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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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下列的隐私政策适用于您使用本网站及home&Away优惠计划,以及您所提供给本行或其它第三方的数据。
本行的业务以客户与本行之间的互信为基础。您向本行提供的一切数据均会严加保密。为此,本行贯彻以下隐私政策原则:
本行奉行上述原则,以体现本行极为重视您对本行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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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乃本行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个人资料(隐私)条例》(“该条例”)而作出,目的是向您阐明收集个人数据的原因、用途和查询个人数据记录的途径。
a. 个人在开立或延续账户、建立或延续银行信贷或银行提供服务时,或因法例规定或监管或其它管理机构所发出的指引或要求,需要不时向本行提供有关的数据。
b. 若未能向本行提供该数据,可能会导致本行无法开立或延续账户、建立或延续银行信贷,或提供银行服务。
c. 本行亦会从以下各方收集资料:(i)客户与银行在延续日常业务往来中(例如客户开出支票、存款或申请信贷时)、(ii)代表客户行事的人士提供客户的数据,及(iii)其它来源(例如从资信调查机构获取资料)。数据亦可能与本行或任何汇丰集团成员(“汇丰集团”一并及分别地指汇丰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子公司、联营单位及彼等的任何分行及办事处。而“汇丰集团成员”具有相同涵义)可获取的其它数据组合或产生。
d. 数据可能会用作下列用途:
i. 考虑产品及服务申请及为客户提供产品、服务和信贷便利所涉及的日常运作;
ii. 进行信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贷申请(包括楼宇按揭贷款申请)及于正常情况下每年一次或多于一次的定期或特别信贷复核];
iii. 设立及维持本行的信贷和风险相关准则;
iv. 协助其它财务机构进行信用检查及追讨欠债;
v. 确保客户维持可靠信用;
vi. 设计供客户使用的财务服务或有关产品;
vii. 促销以下(f)段所述的服务、产品及其它标的;
viii. 确定银行对客户或客户对银行的负债额;
ix. 向客户及为客户债务提供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x. 遵守本行或其任何分行或任何汇丰集团成员就以下各项负上或与之有关的责任、要求或安排(不论强制或自愿性质):
1. 现在及将来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境内或境外存在的任何法律、法规、判决、法院命令、自愿守则、制裁制度(“法律”);
2. 现在及将来于香港境内或境外存在的任何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它机关,或财务服务供货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所提供或发出的任何指引、指导或要求,及任何国际指引、内部政策或程序;
3. 对汇丰集团整体或任何部分具有司法权限的本地或外地法律、监管、司法、行政、公营或执法机关,或政府、税务、税收、财政、证券或期货交易所、法院、中央银行或其它机关,或财务服务供货商的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或彼等的任何代理(统称及各称“权力机关”)向本行或其任何分行或任何汇丰集团成员施加的、与彼等订立的或适用于彼等的任何现在或将来的合约或其它承诺;或
4. 权力机关之间的任何协议或条约;
xi. 遵守汇丰集团为符合制裁或预防或侦测洗黑钱、恐怖分子融资活动或其它非法活动的任何方案就于汇丰集团内共享数据及信息及/或数据及信息的任何其它使用而指定的任何责任、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xii. 采取任何行动以遵守本行或任何汇丰集团成员的责任以符合与下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或国际指引或监管要求:侦测、调查及预防洗黑钱、恐怖分子融资活动、贿赂、贪污、逃税、欺诈、逃避经济或贸易制裁及/或规避或违反有关此等事宜的任何法律的任何行为或意图;
xiii. 遵守本行或任何汇丰集团成员的任何责任,以符合权力机关的任何指令或要求;
xiv. 促使本行的实际或建议承让人、或本行的客户权利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评核拟成为转让、参与或附属参与的交易;及
xv. 与上述有关的用途。
e. 本行或汇丰集团成员持有就个人的资料将予保密,但本行或汇丰集团成员可能会把该等数据提供给下列各方作第 (d) 段所述的用途(不论在香港境内或境外):
i. 汇丰集团的任何代理、承包商、次承包商、服务供货商或联营人士(包括彼等的雇员、董事、职员、代理人、承包商、服务供货商及专业顾问);
ii. 任何向本行提供行政、电信、计算机、付款或证券结算或其它与本行业务运作有关的其它服务的第三方服务供货商(包括彼等的雇员、董事及职员);
iii. 任何权力机关;
iv. 任何对本行有保密责任的人,包括已承诺保密该等资料的汇丰集团成员;
v. 付款银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载有有关收款人的资料);
vi. 代表个人行事提供该个人的资料的任何人士、收款人、受益人、账户代名人、中介人、往来及代理银行、结算公司、结算或交收系统、市场交易对手、上游预扣税代理、掉期或交易储存库、证券交易所、客户拥有证券权益的公司(如该等证券由本行或任何汇丰集团成员持有),或向客户的账户作出任何付款的人士;
vii. 资信调查机构,以及在客户欠账时,将该等数据提供给收数公司;
viii. 本行或其任何分行或任何汇丰集团成员就有关第d(x)、d(xi)或d(xii)段所载目的而有责任或必须或被预期向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
ix. 本行的任何实际或建议承让人或本行的客户权利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或受让人;及
x.
1. 任何汇丰集团成员;
2. 第三者财务机构、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证券及投资服务供货商;
3. 第三者奖赏、年资、合作品牌及优惠计划供货商;
4. 本行或任何汇丰集团成员的合作品牌伙伴(在申请有关服务及产品时会提供合作伙伴名称);
5. 慈善或非营利机构;及
6. 为达至以上(d)(vii)段而被本行雇用的第三者服务供货商(包括但不限于代客寄件中心、电信公司、电话营销及直销代理人、电话中心、数据处理公司及信息科技公司)。
有关资料或被转移至香港境外。
有关上述第 (vii)段,
A. 本行不时就按揭收集或持有的所有数据当中,本行可能会以本行及/或以代理人的名义向资信调查机构提供下述关于客户的资料(包括其可能不时更新的任何数据):
资信调查机构会使用上述由本行提供的资料统计客户(分别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担保人身份,及不论以本人或公司单名或与其它人士联名方式)不时持有按揭的宗数,于资信数据库内让信贷提供者共享;及
i. 全名;
ii. 就每宗按揭的身份(即作为借款人、按揭人或担保人);
iii. 香港身份证号码或旅游证件号码或公司注册证书号码;
iv. 出生日期或公司成立日期;
v. 通讯地址;
vi.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账户号码;
vii. 就每宗按揭的信贷种类;
ix.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账户结束日期(如适用)。
B. 客户在以下情况方可行使以下 (g) (v) 项的权利:(I)在任何欠账的情况下,除非欠账金额在由出现欠账日期起计 60 日届满前(以本行计算为准)全数清还或撇账(除了因破产令导致之外),否则客户的账户还款资料将会继续由资信调查机构保留五年(自欠账还清日起计)及(II)若任何款项因针对客户颁布的破产令而撇账,则客户的账户还款资料将由资信调查机构保留(不管该账户还款数据是否显示任何重要欠账情况),直至欠账全数清还当日起计五年届满之日,或其获解除破产令之日起计五年届满之日(客户须提出证据通知资信调查机构)(以较早发生者为准)为止。账户还款资料包括上次到期的还款额、上次报告期间所作还款额、剩余可用信贷额或未偿还数额,及欠款数据[即过期欠款额,逾期还款日数,清还过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数清还重要欠账的日期(如有)]。重要欠账是指拖欠还款超过 60 日的欠账。
f. 在直接促销中使用数据
本行拟把客户数据用于直接促销,而本行为该用途须获得客户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就此,请注意:
如客户不希望本行如上述使用其数据或将其数据提供予其它人士作直接促销用途,客户可通知本行行使其选择权拒绝促销。
i. 本行可能把本行不时持有的客户姓名、联络数据、产品及其它服务组合数据、交易模式及行为、财务背景及人口统计数据用于直接促销;
ii. 可用作促销下列类别的服务、产品及标的:
1. 财务、保险、信用卡、银行及相关服务及产品;
2. 奖赏、年资、合作品牌或优惠计划及相关服务及产品;
3. 本行合作品牌伙伴提供的服务及产品(在申请有关服务及产品时会提供合作品牌伙伴名称);及
4. 为慈善及/或非营利用途的捐款及捐赠;
iii. 上述服务、产品及标的可能由本行及/或下列各方提供或(就捐款及捐赠而言)征求:
1. 任何汇丰集团成员;
2. 第三者财务机构、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证券及投资服务供货商;
3. 第三者奖赏、年资、合作品牌或优惠计划供货商;
4. 本行及汇丰集团的合作品牌伙伴(在申请有关服务及产品时会提供合作品牌伙伴名称);及
5. 慈善或非营利机构;
iv. 除由本行促销上述服务、产品及标的以外,本行亦拟将以上 (f) (i) 段所述的数据提供予以上 (f) (iii) 段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该等人士在促销该等服务、产品及标的中使用,而本行为此用途须获得客户书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对)
v. 本行可能因如以上 (f) (iv) 段所述将数据提供予其它人士而获得金钱或其它财产的回报。如本行会因提供数据予其它人士而获得任何金钱或其它财产的回报,本行会于以上 (f) (iv) 段所述征求客户同意或不反对时如是通知客户。
g. 根据该条例中的条款及根据该条例核准和发出的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任何个人有权:
i. 查核本行是否持有他的数据及查阅该等数据
ii. 要求本行修正任何有关其不准确的资料;
iii. 查明本行对于数据的政策及惯例和获告知本行持有的个人资料种类;
iv. 在与个人信贷有关的情况下,要求获告知哪些资料会向资信调查机构或收数公司例行披露,并获提供进一步资料,藉以向有关资信调查机构或收数公司提出查阅和修正资料的要求;及
v. 于欠账全数清还并终止信贷,及于紧接终止信贷前5年内没有重要欠账(以本行决定为准)的情况下,指示本行要求有关资信调查机构在其信贷数据库内删除任何有关该等已终止信贷的资料。
h. 根据该条例的条款,本行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数据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i. 任何关于查阅或修正资料,或索取关于资料政策及惯例或所持有的资料种类的要求,应向下列人士提出:
香港九龙中央邮政局邮政信箱72677号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数据保护主任
电子邮件:dfv.enquiry@hsbc.com.hk
j. 本行或向资信调查机构查阅有关客户的信贷报告,以考虑客户的任何信贷安排申请。假如客户有意索取有关信贷报告,本行会提供有关资信调查机构的联络详情。
k. 本通知不会限制客户在该条例下所享有的权利。
查阅或修正数据,或索取关于资料政策及做法或所持有的资料种类的要求,应向下列人士提出:
香港九龙中央邮政局邮政信箱72677号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数据保护主任
传真:2288 5922
电子邮件:dfv.enquiry@hsbc.com.hk
注意:中英文本如有歧异,概以英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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